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房地》 >无权代理相对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条件

无权代理相对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条件

         

摘要

无权代理相对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须同时满足相对人善意和本人未追认两个条件。实践中,应从严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并注意识别本人的默示追认,审慎对待相对人撤销合同的主张。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