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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万元是报酬 不是私分

         

摘要

案情简介被告方某、郁某、陆某、许某、陈某系上海 J 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为 J 公司)经理、出纳、办公室主任、安全服务部主任、车队长,他们于1999年5月至2002年1月经共谋,将公司资产390万元私分。某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五人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将他们羁押在看守所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处审查此案并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指控上述五名被告人触犯我国刑法第396条之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390万元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3月6日、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作为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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