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医药》 >品牌营销将成为药品营销的主导策略

品牌营销将成为药品营销的主导策略

             

摘要

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药品通用名称必须显著突出,并对商品名及商标的使用做出严格限定,以着力解决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药多名”问题。《规定》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1/2。同时配套的《通知》要求,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品,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对于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该《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