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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规则的厘清

         

摘要

自2015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有损害公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可诉以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通过提供一种新的、能够使风险规制过程合理化的解释框架及相应的权利义务配置机制,实现前瞻性的司法保护。然而,立法上的规制模糊引发学理上的理解纷争,进而导致法官对举证规则的适用莫衷一是。鉴于此,探索在无充分性依据的情况下简化证明方式,确保逻辑和法律上均能以最大化的信息证明“风险指向”的可能性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过明确表见证明、摸索证明、间接反证、底线证明在预防性诉讼的判断过程——程序的启动、关联性分析、因果关系的确认中分段适用的情形,构建证明简化的合理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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