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山东审判 >平等主义视角下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规则探究

平等主义视角下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规则探究

     

摘要

《民法典》对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的情况作了概况性的规定,但就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内部如何追偿并没有细化的规定.物的担保"绝对优先主义"和"相对优先主义"学说理论支撑不足,更不足以为解决实务问题提供有效思路,而物的担保和保证平等主义在理论考量和实践检验后得到认同.在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应当首先区分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债务人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如仍不能获得清偿,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应当坚持物的担保和保证地位平等学说,二者平等清偿并拥有相互追偿的权利.在内部份额的承担及求偿问题上,同样应当坚持平等主义的理论,根据物上担保人担保限额和保证人保证额所占比例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并作为求偿的依据.在债权人放弃担保或者担保合同无效等情形下,承担责任一方在对方应当分担的份额内免除担保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