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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

     

摘要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如何受理对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主要是难以判断其侦查行为的性质。界定侦查行为性质,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标准,似乎进入了两个误区——“结果标准”和“形式标准”。本文在对这两种标准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见解。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完全受理的前提下,加强对公安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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