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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摘要

我国现行的以公安机关内部自律为主、法院和检察院外部他律为辅的刑事侦查监督体制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无法发挥监督实效,以致刑事错案层出不穷。这样的体制性缺陷只有通过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式侦查监督模式,即赋予刑事侦查相对人针对违法侦查行为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才能得以弥合。在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时,应当立足于我国刑事侦查监督的现实困境,考察刑事侦查行为可诉性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在顺应司法规律、文明潮流的背景下提出制度改革方案,使理论的探讨能真正在现实环境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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