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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模糊到清晰:前合同损害赔偿有效化处理的观察与反思

         

摘要

在合同法领域,学界基本形成了合同损害赔偿在前合同阶段为信赖利益赔偿,在履行阶段为期待利益赔偿的“二分法”。然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大量的以期待利益评价信赖利益的现象,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依约定付款、恶意阻止合同成立或生效、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无权代理人责任承担等几个领域表现尤甚。传统理论关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全有全无”之规则设计过于僵硬,难以实现缔约双方在前合同阶段的实质公平。从合同缔结的动态过程考察,赋予善意相对人期待利益赔偿更能体现合同缔结的客观过程,给予善意相对人慈母般关怀;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在前合同阶段丧失机会利益基本上等同于丧失履行利益,赋予其期待利益赔偿更符合法经济学原理;从契约拘束力理论发展趋势分析,法律不再僵硬地将期待利益赔偿思维局限于合同生效与否,更侧重考量所欠缺要件的构成性质。作为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中间领域,赋予前合同阶段的期待利益赔偿应把握好其认定标准,在构成要件上对其时间标准和实证标准进行双重把握,在阻却事由上严格恪守过错责任原则,在规范目的上进行性质甄别,在实现路径上遵循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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