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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赌博为业'的内涵——以邱某某、陈某某赌博案为例

     

摘要

网络赌博行为越来越多,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要达到什么样的要求才能定罪,如何界定区分一般的赌博行政违法行为和赌博罪犯罪行为,本案以案为例,浅析"以赌博为业"的具体内涵.一、案件简要事实2019年5月中旬至8月初期间,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在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经营了一家"仁宇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邱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在通过网上发布招聘等方式并先后雇佣了杨某、孙某、张某、邱某、高某等人通过手机在赌博APP上面进行投注的方式参与网络赌博,以赚取平台的差价和积分奖励、返现等途径获得不当得利.邱仁强的妻子陈某某帮忙其丈夫管理公司的记账,指导员工下注等业务.而邱某某在各个赌博APP网站上面充值赌博资金进行不特定的赌博下注,每天投入的押注在5000-8000分不等(一分相当于人民币1元),共非法营利为人民币157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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