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楚天法治 >公序良俗原则约束特殊同居关系中的'妨害'容忍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约束特殊同居关系中的'妨害'容忍义务

     

摘要

一、案情李某与刘某系同居关系.2004年双方曾办理结婚酒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李某与第三人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双方生育女儿刘某某,三人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共同生活至今.现李某认为刘某严重妨碍了其居住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出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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