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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救济程序的问题研究

         

摘要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当事人的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将财产保全制度的后续救济程序大多参照适用执行的相关程序.鉴于两种制度的发生时间不同,其所实现的目的亦有相差,两者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之处.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提出以下观点:首先要扩大“案外人”的认定范围,在同一案件中,只要不是保全裁定所直接指向的当事人,都应纳入“案外人”的涵盖范围,包括原案件的当事人;其次应允许案外人在原案件尚未得出终结性裁判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审查保全裁定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最后就是保全错误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分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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