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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营利目的

     

摘要

“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中必备的主观要件,已无法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对著作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废除说”“保留说”“量刑情节说”对该要件的评述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应当采取“二分法”,在非网络语境下保留“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在网络侵权中则取消这一规定,以回应信息时代对著作权的保护要求.在入罪门槛降低的同时,应当注重刑罚的轻缓化趋势,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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