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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从比较法的角度

     

摘要

格式条款制度在现代的运用本来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的目的,但交易双方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使它发生了异化.在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相对不完善的前提下,使用比较研究方法将我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进行规范比较,同时佐以功能主义等方法进行研究就成为可能.条分缕析之后,结论值得探讨: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制的方式最符合我国《民法典》体例;任意性规范的增加更有利于私法自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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