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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摘要

本文讨论了在食品安全领域内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其一,关于职业打假人的属性,其不属于消费者不能请求三倍惩罚性赔偿,但在食药品领域内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请求十倍赔偿;其二,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不应当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明知"状态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情形;该条款的但书规定宜删除"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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