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青海检察 >试论关于食品的“三个不安全”推定--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明标准

试论关于食品的“三个不安全”推定--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明标准

     

摘要

“毒豆芽”案件目前特指添加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俗称“无根水”“无根剂”、“无根素”、“AB粉”、“速长王”等)制发的豆芽,在2015年之前,“毒豆芽”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但是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两位芽农郭某某、鲁某某无罪,[1]成为首例无罪判决,[2]“毒豆芽”是否有毒、生产“毒豆芽”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一度成为了舆论焦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