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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不能创造、改变和消灭吗

     

摘要

正 传统规律观点认为,规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改变和消灭”。人们只能顺应它,服从它,至多也只能“利用”其积极有利的一面,避开其消极不利的一面。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从规律的内容形式来看,规律包括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思维规律和宇宙普遍规律四大种类。自然规律,如宏观世界的天体演化规律,微观世界的基本粒子运行规律,生物界的生存斗争自然选择规律等等,它们都是内在于天体、基本粒子或生物之中的,都随各自的自然载体产生而产生,随其发展而发展,随其消亡而消亡。这也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永恒的自然规律也愈来愈变成历史的规律。水在摄氏零度和一百度之间是液体,这是永恒的自然规律,但是要使这个规律成为有效的,就必须有:(1) 水,(2) 一定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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