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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辨析——兼议若干新型用工主体是否是用人单位

         

摘要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规定为"用人单位"而非雇主,并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首要标准是主体资格,这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是不同的.然而我国劳动法仅列举了6种"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导致"用人单位"的范围局限于6种类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若干法律漏洞,更无法涵盖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因此,完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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