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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

         

摘要

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它初步构建了质疑与投诉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政府采购法》设专章就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以及申请复议或诉诸司法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政府采购法》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务,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相应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建设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从中不难看出,有关法律关系的定位值得商榷,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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