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同才能比较

             

摘要

最近.学习了贵刊2012年第6期的《操作要以是否促进脑图的形成为标准》一文,感觉此文某些地方有待商榷。作者提出了“操作受以是否促进脑图的形成为标准”这个观点,但用来论证此观点的论据是不充分的。原因在于:第一次试教中学生摆小棒解决的问题是怎样计算26+3。而第二次试教中老师的“脑图”解决的是如何求比一个数多儿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本质上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是箅理和算法池畴,后者是解决问题方法范畴,怎么会把这两个放在一起比较并论证自己的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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