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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保证人责任及其免除--对两则中保公司保证纠纷案的分析

             

摘要

@@ 信用证开证业务和进口押汇业务中,为保障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利益,防范银行垫款风险,一般采用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信用证项下第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能按开证行要求及时履行付款赎单义务,或因申请人原因造成开证行对外垫款,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开证申请保证.二是当申请人(进口商)申请开证行叙做进口押汇时,保证人对押汇协议进行担保.以下笔者通过分析青岛中保公司的两则信用证担保案,讨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责任及其免责,以维护保证人的正当权益.

著录项

  • 来源
    《对外经贸实务 》 |2004年第8期|23-26|共4页
  • 作者

    白飞雪;

  •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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