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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之保护——以董事责任为视角

     

摘要

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虽然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我国法的重视,企业环境责任在现行法中已有体现,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环境侵权债务未做周详规范,对环境债权人权利救济不足.破产法赋予“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新生的立法宗旨,与环境保护法所秉持的债权人优先全额受偿的理念与规则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张力,破产企业的环境债务难以得到全面清偿.应借鉴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范要义,加强破产企业环境侵权债权保护,依据具体环境损害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机制,以董事与公司(企业)连带承担环境责任制度替代争议较大的环境侵权债权优先顺位制度,在市场监管机制的程序保障下,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侵权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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