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政治与法律 >行政行为审慎程序的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审慎程序的司法审查

     

摘要

为了控制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可能面临的风险,我国行政机关创制了某些审慎程序。根据审慎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司法审查,必须抛弃法条主义的机械司法观,从我国主客观混合的行政诉讼模式出发加以具体甄别。在主观诉讼模式下,对实体结果产生影响或对当事人权利具有构成性价值的审慎程序应当被纳入审查范围,并撤销违反这些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不能撤销的情况,原则上还应继续从客观诉讼的立场出发考虑是否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但某些不是借助理性规则构建的程序,以及规定在一般规范性文件中却抵触了上位法,或剥夺了当事人重要程序性权利,或设定了当事人的其他程序性负担,或没有公开实施的审慎程序不应被纳入审查范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