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政治与法律 >论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原则——基于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的考察

论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原则——基于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的考察

     

摘要

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但对其规范内涵的关注和研究非常不够.从历史发展、规范现状、制度实践和改革趋势的综合考察可知,“积极性”的静态内涵既包括事权划分的明确性和规范性,也包括作为隐藏要件的与事权范围相匹配的财政资源的匹配程度,其动态内涵则体现为针对事权归属或财政资源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比较而言,“主动性”更易被忽视,其内涵既在于将“不待外力推动而行动”的一般释义还原至宪法规范的语境,也能从其与积极性的对比中彰显,还能从我国五部宪法(文件)对央地关系原则体系结构的不同安排中把握.目前的地方试点、隐性对抗策略、地方联合体和地方责任弱化等都可视作主动性的实践,基于“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并非所有地方主动性实践都能为《宪法》第3条第4款所认可.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