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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避险限度的目的解释——基于对建构主义刑法学的反思

         

摘要

刑法理论中以法益衡量为标准量化分析避险限度的方法存在适用的障碍.对避险限度的界定,需要引入目的解释的方法.避险行为必须受到比例性的目的限制,不仅法益的大小衡量,且避险行为的方法、避险措施的时间等均应在比例原则的考虑之内.抽象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需要通过目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基于被害人自身的艰难境地,不得已提前伤害他人的法益的,不能认定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双方都陷于危急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原始的自然力量博弈即便造成了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的损害,也不能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在受强制的避险时,如果强制内容并不明确,受强制者只能对第三人采取通常的损害,而不能采取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避险过当.避险行为本身构成抽象危险犯时,需要结合行为的具体危险情状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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