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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r——基于刑法学本体之解释论的立场

     

摘要

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2017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性病罪.但是,艾滋病并不属于相关行政法规所界定的性病类型,并且与梅毒、淋病的危害及特点也不相当,因此传播性病罪中的"严重性病"不应包括艾滋病在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传播性病罪.基于艾滋病自身的特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一般也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当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时,亦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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