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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法律规范的逻辑合理性为中心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创设了以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为架构的民事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立法例使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既过分限制了私法自治又明显割裂了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之间的体系关联.民法总则是未来民法典的一部分,其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我国现行全部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尤其是《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完善,在规范思想上应明确法律行为是践行私法自治的工具并兼顾信赖保护原则,在规范技术上应重点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例外性规定,在规范体系上系统完善法律行为的类型之时应使各类法律行为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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