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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修改

     

摘要

近几年,我国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生产经营的安全,惩治那些不重视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投入、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了修改,但是修改后的条文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上不明确,在司法上不能得到准确适用.因此,有必要对本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进行讨论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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