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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污染环境罪的法律思考——兼论《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将犯罪客体界定为环境权和自然环境本身体现出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有关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主观罪过形式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应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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