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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功利主义的宠儿与奴仆

     

摘要

目的论与义务论的区分几乎已为当今实践哲学普遍认可,但义务论现在、且从一开始就一直从属于功利主义.边沁曾建构"义务论"来意指一种功利主义世界观中的私人道德之艺术与科学.这个经典区分由布洛德(C.D.Broad)构造出来以改进西季维克(H.Sidgwick)的功利主义,随后为弗兰克纳(W.K.Frankena)所采纳.对布洛德而言,这种区分意指伦理学的两种对立趋向,然而,在弗兰克纳的教科书中,它变成一种专有区分:义务论意指不计后果,并因而几乎不可能把义务论看作一种全面的伦理学理论框架.然而,这种观念为罗尔斯(J.Rawls)所采纳,并且在他对义务论的契约式阐释中,它实际上已不再归于伦理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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