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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院的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摘要

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刑罚,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在判决时并不局限于控方指控的罪名去认定最终的罪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若干长处,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在该模式下,法官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对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都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官直接变更指控罪名电成为审判权的当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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