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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查封两次抵押登记之间的房产?

         

摘要

甲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A县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判决乙偿还甲本金3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乙无力偿还借款。A县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乙仅剩下可供执行房产一栋,1999年11月,乙以该房产作抵押向A县丙银行贷款40万元,该房产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双方到A县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自1999年12月2日至2001年12月1日。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后,乙无力偿还丙银行贷款,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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