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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合理提示义务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来看,应认定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亦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居间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规定“委托期内,委托人不得擅自取消该委托”,则显然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从形式上看,该条款与其余条款完全相同.无任何特别标识,不能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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