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殊难证明,而有赖推定.但投资者应获赔偿额仍然难以确定.其具体计算在各国都还是难题,我国也宜继续探索,但应以违法所得为上限,仅在特殊情形下可提升到违法所得的三倍,同时受限于投资者实际买卖价差损失和一定时期内的市场平均价格.此民事责任制度的首要功能应当在于惩罚和震慑,而非赔偿.《证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曾考虑到相关问题的复杂性,也未对比较法做充分思量,操之过急,相关责任条款简单设置了十日平均交易价标准,既超出了发达法域(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的相关制度与实践,也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反向激励和过度赔偿等.宜继续保留原则性的法条设置,以免“欲速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