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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审判实践中的三个问题

         

摘要

@@ 在我国,目前尚无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表述,在我国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具有实用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符合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规定过于原则,仍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商业秘密相关问题谈一点看法.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11年第7期|82-85|共4页
  • 作者

    袁荷刚;

  • 作者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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