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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别劳动者的病休权及人格权

     

摘要

【裁判要旨】劳动者享有停止工作休息治病的权利,病休权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亦应按照法律和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事先进行申请。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此作出审批,二者发生冲突时,从价值位阶来说,保障劳动者的病休权应居于优先地位,不能将未经流程审批等同于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尊重劳动者工作以外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不能陷入尚未恢复工作就预先判断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逻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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