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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量化评估逮捕必要性司法机制的思考

         

摘要

根据现行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该规定不但存在同义重复的逻辑错误,而且非常原则和抽象,它既没有解释社会危险性的内涵,又没有提供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不具有司法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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