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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摘要)——1996年10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委员柳随年、李灏、黄毅诚、曾宪林、彭清源为组长的五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内蒙古、江苏、吉林、广东、甘肃五省、自治区,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参加了吉林、江苏组的执法检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河南、浙江、海南、山东、福建、湖北、四川、新疆、上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一、贯彻实施劳动法所做的主要工作与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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