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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处理取自于保险时的约定

         

摘要

周老太是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早年丧偶,无子女。8年前与有一独生女儿、丧偶的退休的企业管理人员李老汉再婚。李老汉在与周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用自己的婚前存款向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万元的保险。其中有一笔5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周老太。最近76岁高龄的李老汉因心梗突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向李先生家人支付二十多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处理完李老汉的丧事,就这笔保险金,李老汉的女儿与周老太发生纠纷,李老汉的女儿认为这笔保险金是遗产要对半分,周老太不同意,因为其中的5万元,早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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