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观察与思考》 >感情不和及分居的法律认定之我见

感情不和及分居的法律认定之我见

             

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这一司法解释已施行十几年,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效,即可依上述解释判决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深感操作难度较大,且事实证明这一解释也是弊多利少.而这次婚姻法修改时,恰恰又把这一解释的精神吸收到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中.笔者对此提出看法,就教于各位同仁.

著录项

  • 来源
    《观察与思考》 |2001年第9期|36-37|共2页
  • 作者

    徐晓红;

  • 作者单位

    武义县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