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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可采性标准的内涵及价值初探

     

摘要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证明活动,其证明的物质基础是客观事物,证明的依据是经验和专门性知识,证明的范围是委托鉴定的内容。鉴定针对的是超出事实裁判者普通知识和经验范围的事实问题,鉴定就是具备专门知识或能力的人基于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本质上也就是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其主要的特征有法律性、科学性、主观性、关联性。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9版)的解释,可采性是指“能够被用作证据的资格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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