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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达与设计——兼评《民法总则》(送审稿)第1条

     

摘要

现行民事基本法律将第1条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独有的做法.我国民法典的第1条仍应坚持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现行民法体系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表达有诸多的问题,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利益衡量、目的论解释等重要作用.当前各版本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1条在语言风格、基本定位和内容表达上存在诸多不足,为保持法典的安定性,作为立法价值的立法目的条款应排除不必要因素的影响,以保持第1条的稳定性.基于此,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设计应统合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彰显私法价值、注重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三个基本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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