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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的同构

     

摘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不仅是一种新的制度体制的建构,而且是一种体现在这种制度体制中的新的伦理和法律秩序的建构.法律秩序和伦理秩序蕴含着共同的价值目标,生成于特定的客观经济利益基础,从不同视角并基于不同的作用机理对社会和谐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价值上的契合为根据,以运行过程中的互动与交汇为方式,通过主导与先导功能的释放实现二者的最佳配置,以确保社会的最优秩序和最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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