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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财产利益权利化路径之反思

         

摘要

随着社会创新领域的不断细化,知识财产利益的类型呈现复杂化趋势,而探讨知识财产利益如何赋权保护,具有规范和社会的双重意义.权利化的正当性路径和合法性路径,均以建构权利的同一性为目标,其本质是权利的构成性路径.权利正当性的自然权利理论与功利主义理论,是刻意的理论划分,二者的不同被用来否定部分知识财产利益权利化的必要性;合法性路径所依据的保护标准,在适用中限缩了部分知识财产利益保护的范围.权利的构成性路径对利益复杂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基于对复杂性的考量,构成性路径应转向生成性路径.当商业模式、合同和技术措施等市场机制,无法确保创造者的市场领先时间而导致市场失灵时,额外的赋权才有必要.而类型化方法能有效呈现权利的生成性路径对现有规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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