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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法律形式化——兼论现代法律程序的特征与要素

     

摘要

许多诉讼法学者认为,与其把程序法与实体法当作"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不如把它看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实,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既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又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这就是说,程序既具有工具性,又具有形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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