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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一个域外经验的反思与质疑

     

摘要

照搬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并非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的正确方向.对比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三阶层体系所具有的所谓比较"优点"属于主观臆断.三阶层体系内部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在三阶层体系下,故意、过失的体系地位无法确定,对客观违法与主观责任无法予以真正区分.三阶层体系的具体构造在当今德日刑法理论中已开始被展开质的改造,其通说理论地位在未来还能否被保持尚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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