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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搜集裁判:模式比较与本土改造

             

摘要

引入两大法系共通的书证搜集裁判,有利于解决我国当事人提交书证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在裁判模式上,大陆法系和美国在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其书证搜集裁判的适用范围大致相似,并且裁判本身都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决定作用.在裁判效果上,妨碍书证搜集的一方应当在不同情况下分别于证据、事实、请求和程序层面承担不利后果.从现有制度出发,法院依申请取证制度应当引入比较法上书证类型的共识并且区分法官的裁判义务事项和自由裁量事项,同时从条件和过程两方面控制法官的裁量权,强调以裁判的形式加以保障.我国《证据规定》第75条正是书证搜集裁判的现行法基础,有必要重塑和细化其规范要件,并且建构层次清晰的裁判效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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