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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参照”否议

     

摘要

“应当”的规范指向是弱强行性规范,而“参照”的规范属性是限制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不论强弱,都不应修饰、也不能修饰、更不能改变任意性规范的属性,因此,“应当”无法修饰并改变“参照”的规范属性.这样,把“应当”与“参照”搭配在一起,就在形式上是非理的,实践上也不可能是有力的.合乎逻辑的搭配结构应是或者“应当依照”,或者“可以参照”.这一有关规范词的微观研究说明关注法律虚词中规范词(关键词或“法眼”)及其运用的研究,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共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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