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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兼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

     

摘要

“河南思维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存在的问题在于法院仅仅以尊重公司自治为由驳回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并不妥当.目前法院所遭遇的困局不仅与对公司自治的误解有关,也与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立法疏漏有关.公司自治原则存在边界,不能与公司正义原则相违背.法院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现行公司法存在的制度漏洞在司法裁判中加以弥补.借鉴美、德等国经验,可以看出,强制性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不能仅有撤销之诉,对这类纠纷的司法审查标准、董事及控制股东的被告地位、盈余分配的具体数额应当明确.对于胡克案,法院应当判决强制公司盈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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