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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录而不用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

案例:去年9月底,张某参加E公司市场部主管一职的面试。经两轮面试后,张某于同年10月18日收到该公司用电子邮件发来的录用通知函,函中除载明他的职务、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等内容外,还特别载明:如接受录用需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11月20日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函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当天,张就回复邮件承诺准时入职,之后也如愿办结了从原单位离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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