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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庭农场的立法构造--基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样本分析

         

摘要

我国家庭农场的全国性规范基本缺位、地方性规定参差不齐,为了便于全国家庭农场之数量的统计、特征的揭示、政策的制定,应当从家庭农场经营者、家庭成员范围与农场经营规模的限定,“家庭成员提供劳动力为主”与“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界定,反思认定标准;从家庭农场的前置认定程序和动态认定监管,完善认定程序。此外,还应当允许采取有限合伙企业,但禁止选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当明确租入与投资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务承担能力,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农场的立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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